(2017)冀04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成秀、王秀芳等与王海军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秀,王秀芳,王海军,王光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34号原告:王成秀,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秀芳,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海军,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光军,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成秀、王秀芳与被告王海军、王光军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成秀、王秀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秀、王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成秀、王秀芳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