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君忠与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忠,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412号申请人:李君忠。被执行人:杨新义。被执行人:周振选。被执行人:肖环青。被执行人:符秀芝。李君忠与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君忠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君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李君忠发现被执行人杨新义、周振选、肖环青、符秀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君忠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