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俊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王俊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19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大灰店村249号。法定代表人:张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莲,女,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俊萍,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通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俊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事通达公司称: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244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王俊萍与万事通达公司存在三年劳动合同关系,合同范本可以查实,劳动合同书系书写错误,仲裁阶段没有核实,仲裁结果显失公平。二、万事通达公司将王俊萍辞退是因为其试用期内考核不符合标准,仲裁阶段由于时间原因未及时举证。王俊萍称,服从仲裁裁决,不同意万事通达公司的申请理由。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通州仲裁委作出涉案裁决,裁决:一、万事通达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俊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千四百七十一元;二、驳回王俊萍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万事通达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异议均系针对通州仲裁委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提出的异议,通州仲裁委对于双方证据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属于其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内容以及裁量范围,不属于本院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万事通达公司的申请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万事通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万事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