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园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园园,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园园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嘉丽、唐俊杰、被告人李园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园园于2014年3月,为骗取职工生育保险金向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员孔某某(另案处理)交纳人民币3800元生育保险费,由孔某某虚构劳动关系,以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缴纳生育保险,诈骗生育倮险金。李园园生育后,获得统筹支付人民币3090.73元,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向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李园园生育津贴人民币46272元,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颖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园园支付生育津贴人民币9254元。案发后,被告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在诉讼过程中,个人所得赃款全部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园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医院发票、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供的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参与生育保险的人员名单和李园园的材料、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资表、李园园与长春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生育保险基金拨付单、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付颖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辨认笔录、被害人单位代表人谷万龙陈述、证人许某某、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园园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李园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够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园园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园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剑波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