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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柱县远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田中元、龙道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柱县远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田中元,龙道宽,杨代海,龙道义,天柱县村联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885号原告:天柱县远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潘昌云。住所:天柱县(飞机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中元,男,1975年3月6日,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龙道宽,男,1974年12月16日,苗族,住天柱县。被告:杨代海,男,1985年12月3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龙道义,男,1968年4月26日生,苗族,住天柱县。被告:天柱县村联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道义。住所:天柱县风城镇教场村枫木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县远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田中元、龙道宽、杨代海、龙道义、天柱县村联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柱县远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