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艳芳、李家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芳,李家濶,张迷强,陈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117号申请人:李艳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系死者李会社之妻。申请人:李家濶,男,200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系死者李会社之子。法定代理人:李艳芳(系李家濶之母),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郝桥镇侯东村310号。申请人:张迷强,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陈彦明,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彦明驾驶的冀D×××××陕汽牌重型半挂车、冀D0Q**挂永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彦明驾驶的冀D×××××陕汽牌重型半挂车、冀D0Q**挂永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李艳芳、李家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