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利平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利平,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53号原告:郝利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郝利平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利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利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平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