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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玉诉被告陈士伟排除妨害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玉,陈士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892号原告:陈士玉,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仁,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士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玉诉被告陈士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士玉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