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玉诉被告陈士伟排除妨害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玉,陈士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892号原告:陈士玉,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仁,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士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玉诉被告陈士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士玉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