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常征,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少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石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青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青执字第314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642345.83元,执行费为87042元。2012年12月3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和房地产权,价款共计55803459.3元。2016年4月8日,本院作出的《关于对被执行人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修正)》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参与分配方案,扣缴本案执行费87042元,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放案款21822710.79元,余额发放其他执行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青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二、本院(2012)青执字第31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李高强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德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