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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华与宋传涛、李贵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宋传涛,李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华,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宋传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李贵丽,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系被执行人宋传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宋传涛、李贵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查封了宋传涛、李贵丽所有的鄂EXXX**号东风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田华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0号的车库(产权证号: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宋传涛、李贵丽所有的鄂EXXX**号东风牌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田华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10号的车库(产权证号: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