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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培荣与河源市源城区惠安电气服务有限公司等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培荣,河源市源城区惠安电气服务有限公司,古伟斌,刘蕴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叶培荣,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惠安电气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业。被执行人古伟斌,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蕴瑶,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培荣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惠安电气服务有限公司古伟斌、刘蕴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6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蕴瑶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存款采取扣划、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蕴瑶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同路分行账户的存款,并将此款划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源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志放执行员  陈丽芳执行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