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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夏孙浩、竺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孙浩,竺智勇,毛贤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夏孙浩,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竺智勇,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毛贤位,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孙浩与被执行人竺智勇、毛贤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