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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州市华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储林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华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储林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1257号原告:徐州市华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金地五金机电城5街区30号。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经理。被告:储林志,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徐州市华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公司)与被告储林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魏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储林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4221元及利息5000元(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7月7日签订供货合同,被告在河南开封杞县工程中的阻燃管材分项工程,采用原告公司代理的管材管件,结算方式为每月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和8月2次送货,金额合计100225元,被告退货6004元,实际全部应付货款94221元。从此以后,被告便以没钱为由,拖欠原告货款94221元至今。被告的这种拖欠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储林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2014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程供货合同及2016年11月9日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供货合同,被告在河南杞县铭信尚城工程中的阻燃管材分项工程,购买原告代理的管材及相应的配件,产品型号、价格附表,原告按被告的需求计划供货,原告送货或代办托运结算方式为月结等。后原告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后被告退回部分货物。2016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货款为94221元。被告未向原告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付款3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最后一次送货为2014年8月10日,被告于2015年退货6004元。本院认为,原告华烨公司与被告储林志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即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或在次月底前结清货款。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继续给付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42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即使从2014年10月1日(按送货次月底前结清货款)至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4月13日,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超过了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储林志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州市华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221元(货款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及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