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国彬诉被告头站镇四合村委会工程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彬,龙江县头站镇四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809号原告杜国彬,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县头站镇四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张立平,该村主任。原告杜国彬诉被告龙江县头站镇四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合村委会)工程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一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国彬诉称:2009年5月17日,他给被告四合村委会挖街道,施工费24,167.00元。2009年7月10日,他给被告四合村委会挖自来水沟,施工费192,950.00元。施工费共计217,170.00元。经索要,2010年9月份被告四合村委会给付原告工程费40,000.00元,余下的工程费177,170.00元及利息至今经多次索要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下欠工程费177,17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四张,证明被告欠工程费的事实。被告四合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秋天至2009年春天,原告杜国彬给被告四合村委会挖街道沟,挖树坑、挖自来水沟及回填,工程完工后,原告杜国彬找到被告四合村委会索要工程费,被告四合村委会于2009年5月17日为原告杜国彬出具欠据二张,据中分别注明:四合村雇杜国彬勾机挖街道沟作业费,挖沟4,430.00米×2.50元,核款11,075.00元;四合村雇杜国彬勾机开街道沟作业费一、挖街道沟3,792.00米×2.50元=9,492.50元,二、起挖树根3天×1,200.00元=3,600.00元,核款13,092.50元。被告四合村委会于2009年7月10日为原告杜国彬出具欠据二张,据中分别注明:杜国彬给四合村中心屯挖自来水沟及回填勾机作业费2008年秋挖沟及回填13.00元×8,900.00米,核款115,700.00元;杜国彬给四合村中心屯挖自来水沟及回填、清塌方勾机作业费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15.00元×5,150.00米,核款77,250.00元。四张欠据共计欠工程费217,117.50元,据中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时间。2009年10月15日,被告四合村委会给付原告杜国彬工程费40,000.00元。下欠177,117.50元工程费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四合村委会雇佣原告杜国彬为其挖街道沟,挖树坑、挖自来水沟及回填,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的承包关系成立。且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四合村委会于2009年5月17日为原告杜国彬出具欠据二张,据中有该村委会成员签字及该村公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四合村委会于2009年7月10日为原告杜国彬出具欠据二张,据中有该村委会成员签字,虽未加盖该村公章,有法院调取的该村二笔欠款的账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履行还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费的利息,因在欠据中未约定利率,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江县头站镇四合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杜国彬工程费177,117.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4.00元,减半收取1,92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