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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晓峰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295号罪犯孙晓峰,男,1981年12月16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晓峰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万元。本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9月为孙晓峰减刑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晓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晓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峰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