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利申请被执行人周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利,周漳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利,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周漳能,男,1974年11月19日,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利与被执行人周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桂0225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漳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小利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漳能偿还202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融水县村民小组792.6亩树木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60%份额,并作出(2017)桂0225执恢22号执行款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已处分120475.45给申请执行人张小利。尚欠82298.5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漳能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及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漳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小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漳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小利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漳能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张松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