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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耿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20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耿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汤菲)起诉书文号扬检诉刑诉[2017]204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L×××××小型轿车,由扬中市扬子路行驶至扬中三桥卡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青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