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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敏诉被告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敏,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121号原告:田敏,女。被告: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雷,职务不详。原告田敏诉被告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田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田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