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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旭、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旭,范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司旭,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范建军,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司旭申请执行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司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范建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