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宗义辉、XX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义辉,XX民,李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宗义辉,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XX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吉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李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宰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