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李应平与吴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平,吴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31号原告:李应平,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吴钱华,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平与被告吴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平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应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爱玉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林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