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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恒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恒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16号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太行路丁字路口西门面房10-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魏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芳,男,公司员工。被告:高恒洲,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旺物业公司)与被告高恒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兴旺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恒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