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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齐明、李炳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齐明,李炳珍,祁希庞,德州海纳百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惠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齐明,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炳珍,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士升,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希庞,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士升,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海纳百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1509号。法定代表人:赵玉鹏,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王惠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朱齐明与被上诉人李炳珍、祁希庞、德州海纳百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惠勇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齐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上诉证据不够充分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齐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齐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计款7395元,由上诉人朱齐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平审判员  宋珊珊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