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平市,农民,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曾欠被告人吴某某妻子刘某某赌债5万余元。2016年9月11日上午,吴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索要该笔赌债,双方发生了争吵,吴某某遂问李某某在什么地方,李告诉吴某某在市医院陪父亲看病,后双方约定在市医院大门口见面。11时30分许,吴某某驾车与妻子来到市医院门前,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吴某某用拳脚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受伤。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侧2、3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妻子刘某某代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吴某某除放弃5万元赌债外,再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李某某自愿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该局调查结果为,被告人吴某某性格老实,平时在村表现良好,与人相处融洽,除本案外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建议对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李某某的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索要赌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原平市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谢美珍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