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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德荣与吉荣虎、褚平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荣,吉荣虎,褚平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728号原告:周德荣,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荣虎,男,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褚平春,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周德荣与被告吉荣虎、褚平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被告吉荣虎、褚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债务关系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保证人。2016年8月9日,两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现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两被告亦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吉荣虎辩称:当时石锅善找我的时候说两个月还,没钱还就用房子抵押,我才给他担保。应该把他房子拿来还债。褚平春辩称:说连带责任周德荣也有责任,是周德荣跟石锅善两人在派出所协商好后把我们喊过去,周德荣同意石锅善用房产担保,我们签字后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我们才同意担保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9日,石锅善作为借款人向周德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德荣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两个月内归还),月息1.8%计算。”吉荣虎、褚平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毛宝和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周德荣通过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20万元至吉秀丽的银行账户内。2016年11月22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野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6年8月9日因石锅善向周德荣借款20万元事项在我所调解,吉荣虎、褚平春两人均在场并知晓借款人石锅善委托周德荣将借条项下的20万元打入吉秀丽银行卡内,吉荣虎、褚平春两人知情并同意为石锅善提供担保。”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德荣与石锅善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周德荣依约交付款项,现借款已到期,石锅善未还款,吉荣虎、褚平春作为担保人应对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吉荣虎、褚平春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月利率1.8%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石锅善追偿。两被告均辩称本案借款存在抵押担保,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荣虎、褚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德荣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吉荣虎、褚平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石锅善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a,行号:104312800123;⑤款项: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