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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与吴振龙、王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27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新城西区15号楼12、14、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50521X114396336。法定代表人:詹志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赞猛,男,系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吴振龙,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鸿霞,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建民,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易民,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瑞荣,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与被告吴振龙、王鸿霞、王建民、陈易民、陈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