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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勃浩、王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勃浩,王立举,左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李勃浩,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王立举,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左春燕,女,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勃浩与被执行人王立举、左春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