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斌诉被告刘建忠、张淑兰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斌,刘建忠,张淑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684号原告:吴亚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男。被告:刘建忠,男。被告:张淑兰,女。原告吴亚斌诉被告刘建忠、张淑兰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亚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亚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吴亚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彩萍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