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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斌诉被告刘建忠、张淑兰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斌,刘建忠,张淑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684号原告:吴亚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男。被告:刘建忠,男。被告:张淑兰,女。原告吴亚斌诉被告刘建忠、张淑兰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亚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亚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吴亚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彩萍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