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字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汉华与英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华,英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字1566号原告:张汉华,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英德市公安局,住所地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廖贤就。原告张汉华不服被告英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汉华不服英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英德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英德市行政案件由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徐 星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