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城县德力气体有限公司与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德力气体有限公司,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59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德力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连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龙被执行人:刘广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德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商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应给付武城县德力气体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21974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刘广龙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