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4部队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4部队后勤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83号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龙头路7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F36915594R。法定代表人:黄祖密,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4部队后勤部,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旗山路9号3层。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4部队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