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寇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993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楼6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25290022。法定代表人:陈常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寇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寇某某、李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寇某某、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寇某某、李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