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巨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巨贵,陈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被执行人:成巨贵,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陈田宝,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巨贵、陈田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成巨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按年利率9.696%计算,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44%计算);被执行人陈田宝对被告成巨贵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