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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凤伟与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伟,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71号申请人:崔凤伟,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被告闫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崔凤伟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崔凤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