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凤伟与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伟,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71号申请人:崔凤伟,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被告闫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崔凤伟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崔凤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