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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苑香玉、徐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香玉,徐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苑香玉,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徐剑东,男,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香玉与被执行人徐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11月17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剑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徐剑东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徐剑东户籍地在福建,现下落不明,向原工作单位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