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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脉精与程志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脉精,程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张脉精,男,194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程志才,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张脉精与程志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程志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脉精50101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50000元、年利率12%标准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程志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脉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脉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81执9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翠华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