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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冬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484号原告:李冬,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铎,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社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仓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冬承担。审 判 长  魏东风审 判 员  刘燕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