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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太和与王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太和,王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9-1号申请人高太和,男,1955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76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太和与被执行人王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志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涛位于殷都区安钢大道福源运动城**单元**层**室。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号。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