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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熊世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世忠,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现住宜丰县。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世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云,被告人熊世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熊世忠饮酒后驾驶赣C×××××小型汽车行驶至宜丰县城滨江广场(爱尚好声音KTV)门口路段,碰撞行人卢某,造成被害人卢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610240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世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熊世忠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罗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出诊经过、证明、赔偿调解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说明、122警情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世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使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世忠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世忠酒后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世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世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胜强人民陪审员  朱报德人民陪审员  蔡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