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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翠玲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玲,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翠玲,女,1953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1983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张翠玲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翠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超归还借款8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翠玲,其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