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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玉亭、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亭,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董玉亭,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柳伟,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玉亭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玉亭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