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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长宁县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现暂居于其家中。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向倪某某借款,向他人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假房屋产权证明(证号:昆明市房产证字第XX**),后用作抵押向倪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后于2016年1月25日将借款人民币50万元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且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翡翠支行的银行卡取款凭证、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胡某某的昆明市官渡区盛世岭南A幢5单元1303号房产交易过户登记资料,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的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X**(上有“假证”蓝色条印),倪某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证明,腾冲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某提供的销货清单;2、证人胡某某、陈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房产证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随案移送的昆明市房产证官字第XX**(上有“假证”蓝色条印)1本,作为证据保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昆明市房产证官字第XX**(上有“假证”蓝色条印)1本,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泽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周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