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银杏大道1301号。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市城东开发区上海路东侧。本院在受理杜有龙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存款205808.1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