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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琴连与被告赵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连,赵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213号原告:杨琴连,女,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良锋,自贡市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燕,女,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琴连与被告赵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琴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琴连撤诉。本案受理费813元,由原告杨琴连负担。审判员  刘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