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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永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永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阆中市。法定代表人:祝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永献,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永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宋永献在中国银行阆中东城支行帐号的账户存款950.00元予以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永献在中国银行阆中东城支行帐号的账户存款95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