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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学彬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01号原告周学彬,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屈红军,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劳务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7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共计4772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款项系工人工资款,已由工程发包方崔坪武校向工人支付,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被告提供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其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发包方向工人代付的40000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原、被告双方认可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元,亦应当从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220元;二、驳回原告周学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