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洪茹与金承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茹,金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承浩,男,朝鲜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延吉站职员,现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茹申请执行金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茹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承浩工资账户已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金承浩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