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永利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永利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永利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里甲73号3号楼305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锋,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鑫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里乙73号。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永利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鑫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永利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