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祝金普与黄计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普,黄计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54号原告:祝金普,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黄计增,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祝金普与黄计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祝金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金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祝金普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