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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祝金普与黄计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普,黄计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54号原告:祝金普,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黄计增,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祝金普与黄计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祝金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金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祝金普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