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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155号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江苏怀德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江苏怀德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鲍蕾,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哲,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琰,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琪,该交易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娜 百度搜索“”